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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我为何呼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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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明确将组织,中介非法代孕行为归于刑事犯罪的建议》等7个建议和议案。 蒋胜男是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
本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明确将组织,中介非法代孕行为归于刑事犯罪的建议》等7个建议和议案。
蒋胜男是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曾创作《芈月传》《燕云台》等。
如何看待非法代孕、抚养权纠纷案等问题?蒋胜男接受了“政事儿”专访。
她表示,代孕商业化已发展为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其持续深入的发展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不能因为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让其不再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谈非法代孕
不能因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惩治;应早日纳入刑法规制轨道
新京报:你今年参会的建议之一是关于非法代孕。为什么关注到这个问题?
蒋胜男:我提出了《关于明确将组织,中介非法代孕行为归于刑事犯罪的建议》。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不少代孕事件,有的代孕妈妈因反复代孕导致伤残,甚至死亡,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有的代孕妈妈生下来的孩子被委托人遗弃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代孕中介已达400多家,大多属于“地下交易”。代孕商业化已发展为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其持续深入的发展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比如有的代孕中介机构租用年轻女性的身体和子宫,并通过衡量其个人容貌、学历、家庭等外在条件为其明码标价,等待买主。此种行为无异于将女性器官视为制造加工厂,贬低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本质上是对女性的物化和歧视。
而且,代孕也会导致社会失范和法律问题。代孕双方仅凭借一纸协议来保障彼此,容易引发后续纠纷问题。例如代孕妈妈因反复代孕导致的死亡、伤残问题;代孕妈妈生出未达到要求的孩子,导致弃养甚至杀害婴儿等问题;代孕妈妈对孩子的生育情感,要求拿回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此外,我国现行《婚姻法》按照“谁分娩,谁是母亲”的原则,以生母及其丈夫为父母,代孕属于计划外生育,违反《婚姻法》。
新京报:有种观点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某种程度来说代孕也有一定的需求。
蒋胜男:不少违法行为都有社会需求,比如拐卖妇女儿童有没有需求?买卖人体器官有没有需求?不能因为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新京报:你认为应该对代孕作出哪些规范?
蒋胜男: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但对于个人和中介机构从事代孕的行为并未明确禁止。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之前《草案》中的“禁止代孕”条款,之前的草案曾提出“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此后,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均未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制,在缺乏法律严厉禁止的情况下,代孕市场在地下悄然滋长,庞大的需求进一步刺激了代孕中介和跨地区代孕的发展。
因此,就目前非法地下商业代孕利益链条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应该将非法代孕早日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尤其是非法代孕的组织者、中介者及开展非法代孕、跨境代孕的业务机构相关管理者及法人应予参照“贩卖人口”“买卖人体器官”以及“组织、容留卖淫罪”上限处刑,让其不再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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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抚养权纠纷案“执行难”
建议对抢夺、藏匿孩子导致生效抚养权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明确其入罪标准
新京报:去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你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是不是受邀列席了这次会议?
蒋胜男:是的,我一直非常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几年前曾经提过有关治理校园欺凌的议案,最高检作出了答复。
新京报:你认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亮点是什么?
蒋胜男:亮点有很多,比如建立了校园欺凌防控制度;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此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文章来源:《作家天地》 网址: http://www.zjtdzz.cn/zonghexinwen/2021/0308/833.html